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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研究生项目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3-21 03:03:43     作者/出处:外事交流办公室     阅读次数:[]




                                            校人字〔2006〕44 号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文件(详见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gb/downloaddoc/2006/selegraduate.doc)精神,现就我 校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研究生项目申报、选拔和推荐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留学身份及派出期限
      (一)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仅限申请留学基金委与国外现有合作项目,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具体根据接收方学制确定。
      (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生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或收集论文资料):留学期限为6-12个月,具体根据对方实际接收期限确定。
      (三)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仅限申请留学基金委与国外现有合作项目,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具体根据接收方学制确定。
    二、资助学科
      优先资助通信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与WTO相关学科等七大学科、专业领域。
    三、资助方式及期限
      (一)博士/硕士研究生:按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机构现行合作项目的要求进行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及外方合作院校、机构按项目具体规定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在外 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
     (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重点支持已与国外一流院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或开展科 研合作项目的国内高校,特别是入选“2006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赴国外学习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及6-12个月的奖学金(不含学费)。奖学金资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德才兼备,具有按期回国服务的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
      2.申请者应为我校教师或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
      3.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二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4.身心健康〔须附市级以上医院(不含校区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5.外语水平须达到国外接收院校的专业入学要求。如国外接收院校无语言要求,则 外语水平应达到《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有关情况的说明》规定的合格标准(如有外语考试成绩证明,请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供)。
      6.申请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者,在申请时须提交国外高校的入学通知书(需注明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留学期限、费用负担办法等有关事宜);联合培养博士生须提交国外高校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及国内外导师为其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
      7.2005年已录取及以前录取尚未派出的国家留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 研修项目和校际交流项目人员,2006年我校已同意申报国家留学基金项目的人员,以及已申请其他国家或单位公派留学项目尚无审批结果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8.申报人员持国外接收院校(科研单位)邀请函、已承担科研合作项目或有与国外合作意向及出国任务明确的将被优先考虑。
      9.在职研究生只能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
    (二)类别条件
      1.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应已具有硕士学位或系应届硕士毕业生。不受理已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在读人员的申请。
      2.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应为在读一、二年级优秀博士生,年龄不超过35岁。
      3.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岁,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系应届本科毕业生,暂不受理 已具有硕士学位或在读硕士人员的申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五、派出及管理
     (一)各单位要结合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年度派出计划,明确出国研修内容并 妥善安排候选人的工作,保证按期派出。
     (二)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均以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身份派出,派出前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js33333线路登录公派出国协议书》,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
     (三)凡未能在有效期内派出时,应提前提出书面理由,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学校上报留学基金委。
     (四)原则上被录取人员不能延长留学期限。
     (五)入选者若调离学校或未经批准出国未归将自动退出本项目,违约赔偿金(不 含违约金)退还学校。
     (六)在材料上报之后、正式结果出来之前不可以申报其它公派项目;录取之后也不可以放弃、改派或兼报其它项目。
     (七)回校15日内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提交在国外的学术研究、工作成果以及对本学科、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在本单位举办一次学术研讨或报告会,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八)派出有责任回国并履行学校规定的义务。
    六、申请事宜
     请各单位于2006年4月3日(周一)前将推荐的教师将填写完毕的《js33333线路登录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表》和《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预备人选一览表》(以上表格均可在人事处主页下载)及外语考试成绩证明报到人事处师资培养科(行政楼820室);推荐的学生将相关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流科(南区友谊会馆217)。学校将对所有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最后确定的人选填写正式申请材料。

    七、其它
      (一)为提高我校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的录取率,请相关人员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外语的学习,参加相应出国项目的外语测试,并将成绩单交人事处师资培养科备案;要提前与国外接收单位联系,获取邀请函。
     (二)申报材料若填报不实,将取消本次申报资格,并在下一年度减少所在单位派出人数。
     (三)请申报人员详细浏览国家留学网,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按要求完成申请过程,按项目指南准确填写并提交对应留学项目的受理机构。
     (四)2006年起实行网上申报,请事先登录国家留学网,熟悉网上报名系统及相关要 求,提早填写报名系统中所要求的各项栏目。尤其是“成果业绩”、“出国学习/研修目的”等栏目,但要等学校公布拟推荐人选名单后,再仔细审核已输入的内容,确认无误后提交。
     (五)申报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请咨询我校人事处师资培养科。
     (六)2006年起国家将加大研究生的派出力度,除在职人员外,非在职人员的申请也 将纳入国家公派的渠道,如有在校学生申报,可咨询国际合作处交流科。
     (七)本通知中所涉及到的部分相关表格均可在人事处主页下载。

 

      校人事处师资培养科:
      联系人:李立群  郭广建   电话:5167447   5166481   传真:5167448
      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流科:
      联系人:刘峰    电话:5166573

 

 


                                               人  事  处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