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各校区在2000年以前(即合校前)招收的博士研究生最迟须在2008年6月15日之前答辩完,并须在2006年6月底之前重新办理博士学位论文延期答辩手续(相关表格到研究生管理处领取)。逾期未办理博士学位论文延期答辩手续及逾期未能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博士研究生学籍。 请各有关单位尽快将这一决定通知到各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学生本人。
学位办公室 200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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