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现将学校财务处转发的“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2008〕3号)转发给各位老师,其中涉及到各位老师项目经费按项目预算使用等问题。
请您按照该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的使用及有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教育部印发的〈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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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
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加快项目预算的细化和下达工作。除特殊情况或特别要求外,教育部负责的所有项目预算,均在部门预算“二上”时细化,并在年初部门预算中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确保项目在预算年度内有足够的时间组织实施。
第三条 预算安排与结余资金挂钩。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对结余资金较多的单位,教育部原则上当年不予追加预算,并减少或暂停安排第二年度的项目预算,由高校优先消化结余资金。
第四条 进一步强化净结余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开始,高校所有的净结余资金,一律在年底时收回,由教育部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完善预算调整制度。预算编制要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随意虚增或虚列支出,项目预算执行应与项目实施进度基本保持一致。年度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及时报批。
第六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监管制度。各高校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将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通过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上报教育部。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应及时查找和分析原因,书面报送教育部财务司。确实存在管理等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并提交下一步加强管理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 建立通报制度。每年决算后,教育部财务司将在直属高校中通报所有高校的资金结余情况,对因预算不精细、监管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形成较多资金结余的高校予以批评。结余资金数额特别大,或结余资金占财政拨款比例特别高的高校,需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由主管领导向教育部财务司专题进行汇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执行。